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捐贈資金的保值增值,規范投資運作行為,防范投資風險,促進金融教育普及事業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及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資資產指非限定性資產和在保值增值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本基金會所接受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于投資。
第二章 投資原則
第三條 投資行為必須符合合法性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宗旨,遵守與捐贈人和受助人的約定。
第四條 投資行為必須符合安全性原則,在綜合考慮政策風險、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和規避風險。
第五條 投資行為必須符合有效性原則,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實現資金運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六條 投資行為必須符合規模適度的原則,不得因投資而影響本基金會公益慈善活動的正常開展,確保待撥付項目資金按協議的約定及時、足額劃撥。
第三章 投資的范圍和條件
第七條 投資范圍包括:
(一)直接購買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二)將財產委托給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進行投資;
(三)通過發起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直接進行的與本基金會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關的股權投資;
(四)其它經理事會決策同意的投資項目。
第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委托投資,應當選擇在中國境內有資質從事投資管理業務,且管理審慎,信譽較高的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進行。
第九條本基金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變相領取報酬,受本基金會委托可以作為股東代表、董事或者監事參與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
第十條 本基金會資產投資比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流動性金融產品(包括銀行活/定期存款、大額存單、短期銀行理財產品、短期流動性基金/資管產品)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本基金會當年凈資產總額的5%—15%;
(二)分散投資風險,委托同一金融機構同一產品的資產投資金額原則上不得高于本基金會當年凈資產的30%;
(三)通過發起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直接進行的股權投資金額原則上不得高于本基金會當年凈資產的30%;
(四)投資項目金額超過以上比例的和計劃外的項目投資,須提交理事會審議。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投資禁止以下行為:
(一)可能使本組織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二)以投資名義向個人、企業直接提供借款;
(三)直接買賣股票或直接購買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
(四)投資人身保險產品;
(五)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
(六)從事違背本基金會宗旨、有損本基金會信譽的投資行為;
(七)非法集資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負責人、理事、理事來源單位以及其他與本基金會之間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當其利益與本基金會投資行為關聯時,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理事和秘書處工作人員遇有個人利益與本基金會資產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項的決策。
第四章 投資的決策、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本基金會資產投資的決策機構,對本基金會的投資行為主要行使以下職能:
(一)審議年度投資計劃;
(二)審議投資管理制度;
(三)決定其他重大投資事項。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重大投資”是指:
(一)本基金會對外的股權投資;
(二)本基金會年度投資計劃外,一次性投資金額超過500 萬元的投資活動;
(三)其他重大投資事項。
第十五條 秘書處在理事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投資活動的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在進行充分市場調研前提下,編制本基金會年度投資計劃;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具體負責投資計劃的實施;
(三)在委托投資行為中,審核受托人的背景資料,包括其法律地位、產品屬性、資金實力、以往業績等;
(四)對投資狀況進行監控,包括資金收益和損失情況等,
發現問題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五)定期報告投資計劃進展和執行情況;
(六)為投資項目建立專項檔案,完整保存投資論證、審批、管理和回收等過程的資料。專項檔案的保存時間不少于20年,統一交由財務籌資部歸檔。
第十六條 為確保資產投資的合法、安全、有效,本基金會應組建投資工作小組,除本基金會相關工作人員外,可以外聘金融、投資、風控、法律等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從專業化角度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場、風險等問題提供咨詢和指導。
第十七條 投資操作流程:
(一)秘書處根據本基金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狀況,擬定對外投資的資金預算,并制定投資方案;
(二)年度投資方案上報理事會審議;
(三)根據理事會批準的投資方案和投資工作小組的決定,財務籌資部負責辦理各類投資運作;投資審批根據《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按權限審批。投資收益全部足額納入基金會統一賬戶進行管理,并用于公益慈善目的。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和監事,負責對投資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重大投資行為應按上級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規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投資的風險防范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的投資行為必須采取多項措施嚴格防范風險,最大限度確保資金安全。具體措施包括:
(一)根據資金的流動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資策略。選擇多種金融產品,分散系統風險;選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且管理資產總規模不低于100億元人民幣的多家金融機構合作,分散風險。
(二)嚴格監控風險類資產的投資狀況,根據本基金會風險承受能力設定止損點。損失達到止損點時,及時調整對策,終止該項投資。
(三)在委托投資中,定期對受托人的信用狀況和投資能力進行評估,必要時及時做出調整。
第六章 投資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以下行為,本基金會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辭退或開除處分;造成資產損失的,根據理事會決議進行賠償;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經規定程序審批,擅自進行投資行為;
(二)在投資行為中,利用本基金會資產為自己或他人謀
取私利;
(三)玩忽職守;
(四)在投資行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損害本基金會信譽或可能造成本基金會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因國家法律、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出現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資產損失的,不追究相關管理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第七屆理事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自通過時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本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