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發(1999)325號 1999年9月17日)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根據國務院有關社團基金會由民政部統一管理的決定,為確保基金會監管職責交接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交接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將基金會的審批和監管職責全部移交民政部。具體交接內容包括:
(一)移交基金會管理有關文件;
(二)移交基金會檔案;
(三)移交基金會管理工作檔案。
二、交接方式及時間安排
交接工作采取按監管責任分工、上下分別對口交接的方法,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向民政部移交,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及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移交。具體要求如下:
(一)各地要在文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移交工作。
(二)移交工作結束后,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分別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民政部書面報告所轄地區交接情況。
三、組織領導和工作要求
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與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具體負責基金會監管職責交接工作的組織、協調與落實,并指導和監督各地的交接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及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要顧全大局,協調配合,認真做好轄區基金會監管職責的交接工作。
以上各項,請認真貫徹執行。移交工作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